(档案员有前途吗)(档案员考试资料)

首先,你必须先了解“职工档案”存在的意义!

“职工档案”对于企业(政府部门事业编制单位忽略)中的“老人”、“中人”非常重要!

重要的是“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

对于企业“新人”来说,相对不重要,因为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所谓命题中说“员工档案”单位不要,人才市场也不要。

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你没有进入正规企业就业。

正规企业,都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建立职工档案。

社保局接收下岗后领失业金的职工档案;在失业保险科档案室保管。

社保局接收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职工档案,在再就业科档案代办管理室管理,以前是收费的。

人才市场只接收大学以上学历的学生档案,以前也是收费的。

你的档案三不管,说明你现在不是领失业金下岗人员、不是下岗失业人员,不是刚大学毕业学生。

在国家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群体,只有具有大学文凭的学生档案,可以作为你毕业与某个大学的旁证。实际上大学以上学历,都有学位证书。不过有学生档案,工作几年后,对于晋升专业职称有一定作用。

在国家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来说,“职工档案”没有实际意义。

在国家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职工档案”非常重要。不仅是你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特殊工种的确定都非常重要,也是你退休年龄确定的依据。

“职工档案”里的各种表格、调资表、调入调出表,都是确定上述依据的条件。

所以,“职工档案”重要与不重要,主要看什么时候参加工作的,是确定企业“老人”、“中人”、“新人”的原始依据。

至于缴纳社保,每个人有专属社保账号。不需要职工档案记载。

在国家实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有部分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那时在职工档案里有一个绿皮或者红皮小本,手写记录缴费情况并盖有公章。这样的职工档案需要存在。

在国家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每个地方改革时间不同),职工档案需要存在。

在国家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当地改革时间计算)参加工作的员工,职工档案没有存在的重大意义。这类人群,职工档案里,只有入职登记表、职称评定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

如果是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假如职工档案没有接收单位,在个人手里,自己绝对不能拆封。保存完整。到退休前几个月送社保局查验,主要查验职工档案里是否有“工龄确认表”,如果没有,符合办理的,进行补办,以免丧失视同缴费年限。

现在越来越多的单位聪明起来,招用劳动者以后不会接受劳动者手中的档案。这是一种正确的做法。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职工档案不应当与职工本人见面,更不应当进入个人手中由职工本来进行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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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18年国家公布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职工档案的保管权限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二)县(市、区、旗)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按不同类别、身份,由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中管理。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关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下级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

如果是普通企业根本就没有资格保管职工档案,只能由党委组织部门、县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管理。

一般来说,职工由于就业单位或者地点变换,本人的档案应当归类于流动人员档案。根据1996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职工手中的档案怎么办?

对于流入个人手中的职工档案,多数达管理部门一般是不会直接接收的,一般应当通过机要通道转递或者有档案保管权限的机构派遣专人转递。

(一)如果是由于原档案管理机构不负责任的做法,将档案移交给本人。本人应当退还给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然后由该机构进行转递。

(二)如果是由于档案开口导致档案拒收的,应当由相应责任的档案管理机构,对职工档案进行重新核定。确定无误并重新编定目录后,予以接收。

将档案移交给本人的档案管理机构,对于开口档案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因为是交给本人这种行为,导致了档案开口。所以,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核定工作。

(三)现在有一些职工档案实际上是缺少要件的档案。一份完整的职工档案应当是一份完整的履历证明。从职工入团开始,高中、大学的学历档案、直至就业的档案材料。有的职工还有相应的履历、自传材料、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学历、职称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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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只是将招用工手续、劳动合同、解聘手续等档案材料整理到一起,在职工离职的时候交给职工本人,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按照正常手续,应当在招用工之后,将形成的档案材料移交给当地的公共就业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15日之内,将职工档案移交。由用人单位的人事办理,而不是职工本人办理。

如果是说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维权。

时间已经过久,企业已经破产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有档案管理机构酌情审核接收。

一定要审核职工档案吗?

目前职工档案在办理退休时的作用有这样几点:

第一,确定职工的出生日期。按照1999年《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职工的出生日期应当以职工档案中最早记载的时间为准。不过,1996年实行出生证明制度以后,他们未来退休一般会依据出生证明为准,不过时间还远的很。

第二,审核特殊工种。过去的时候,我们特殊工种的从业经历,只是通过每一年的工资晋档表、特殊工种从业证明等档案材料中记载,没有相应的电子档案信息。因此要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审核职工档案材料。

至于档案记载的工种和实际工种不一致,得有确切的证据材料证明不一致才可以。否则无法证明的话,也就无法按照特殊工种退休。

第三,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一样都是以职工档案记载为准。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除了基础养老金,还有过渡性养老金,非常划算。如果档案缺失是无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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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视同缴费年限一般指的是90年代以前的工作年限,现在拥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群越来越少了。

如果没有以上的特殊情形,一些地方也是会可以直接以电脑信息中记载的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办理退休的。毕竟我们的电子信息记录越来越准确,没有档案并不代表我们没有缴费。未来以社保系统中的缴费记录为准,将会普遍趋势,毕竟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多数都是以实际缴费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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