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聪明的辞职方式)(最聪明的辞职方式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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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还原

苏菲很是不喜欢公司那种传销一般的氛围。

终于,在这一天,她给公司人事发了一条信息。信息内容只有简单的一句话“我叫苏菲,从今天起我不再去公司上班了。”

从那以后苏菲就没有再在公司出现过,也没有接过公司打来的任何电话。

公司高层认为,苏菲的离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应当追究苏菲的责任,以正视听,加强公司的威信。

公司翻箱倒柜,找到了苏菲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写着:乙方(指苏菲)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对甲方(指公司)损失作出赔偿。甲方损失无法确定的,赔偿金额为乙方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2倍。乙方工作不满12个月的,为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的2倍。

依据找到了,公司就马不停蹄地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苏菲支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问题焦点

这起案件的表面问题是,苏菲应不应该向公司赔钱。但核心焦点在于苏菲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如果有,自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反之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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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苏菲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包含着两层意思:

其一,苏菲不能单方提前离职;其二,如果提前离职,应当进行赔偿。

苏菲能不能单方提前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这则法条中我们可以得出,劳动者是可以单方提出离职的,只不过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需要提前3天;转正后,需要提前30天。

苏菲作为转正后的员工,完全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她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日通知公司,也有违法之处。

苏菲应不应当因自己违法行为向公司做出赔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则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苏菲承担赔偿责任有两个前提:第一个前提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二个前提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第一个前提是存在的,关键就在于第二个前提。

公司造成了多少损失,需要公司举出证据证明。然而公司并未能证明自己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这时,从劳动合同的约定中就能看出这家公司的聪明之处了,合同中约定“公司损失无法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员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2倍”。这个内容应该是一个熟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人写出来的。

这句话就衍生出了一个问题:在劳动合同中,公司和员工是否可以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或计算方式。

赔偿损失是为了弥补所遭受的损失,所以,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造成了财产等损失的后果。

而本案中,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给公司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因此,双方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不符合赔偿损失的属性,该约定的实质属于事先约定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是专项培训和服务期;第23条规定的是竞业限制。

除此之外,公司不能和员工约定任何形式的违约金。

所以,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实际损失,也不能提前约定损失赔偿,苏菲承担责任的第二个前提是不存在的。

二缺一,苏菲自然也就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职言职

当你厌恶一份工作的时候,最好尽早辞掉它。当你辞职的时候一定要保证自己合法,因为你永远不可能知道你的老板会对你做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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