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金能一直不交吗)(认缴制到期不交的后果)

国家倡导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主要希望给股东更多自主权,量体裁衣、适时投入、不浪费每一颗子弹,促进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既然自主权交还给股东,那这个坑看来主要还是股东自己挖了。

1. 认缴金额之坑

认缴制以来,注册资本上亿的公司明显增多,一千万都成了起步价,其主要原因是认缴制下股东暂时不需要出资,同时公司成立时股东之前对公司未来发展比较乐观。如认缴资金超出股东的承担风险范围,这就是股东给自己挖的第一个大坑;

认缴并不代表不交,你约定2046年或是2099年实缴,看似一个遥远的未来,殊不知股权出资有加速到期的情况:

a.《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自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b.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c. 民九纪要: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d. 民九纪要: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有人可能又打了歪主意,事后减资是不是可以解决上述风险。减资程序相当于做手术、伤筋动骨不说,还有手术中风险更大。减资程序需要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向公司主张提前履行债权,可能出现挤兑风险。

因此,注册资本写多少,量力而行,不要去做“人前显贵人后遭罪”的事。

2. 分红和优先认购权之坑

公司法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公司新增资本,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不出钱就想分钱的人大有人在,这事可以提前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执行。

3. 影响表决之坑

a. 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否有表决权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b. 如章程未规定,则按照认缴比例确定。

c. 如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形成的股东决议,需审核形成该决议是否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否则,法院不支持擅自用实缴资本限制表决权的做法。

先写这么多,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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