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谎报自己已婚已育)(已婚妇女面试撒谎自己有孩子了)

女工在应聘登记时,常常被要求填写婚育情况,觉得左右为难,如实填写自己已婚育,一是怕单位歧视不录用,二是不想自己的隐私让更多人知道;如果隐瞒婚育情况,又怕单位以未如实告知基本情况,不诚信或欺骗而被辞退。

本期通过案例告诉你:婚育情况属于个人隐私有权回避,如果单位以虚报婚育情况开除员工是违法的。

【案情简介】

陈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收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陈某某在应聘入职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婚育情况,2021年3月12日公司以陈某某提供虚假材料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她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虽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中虚报个人婚育情况,但婚姻、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陈某某在就业时虚报个人婚育状况不构成欺诈。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陈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工作岗位为收银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劳动者婚姻、生育状况并不必然影响其履职能力,陈某某虽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生育情况,但公司并不据此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1、劳动者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也有保护个人隐私不被侵犯的权利。劳动法规定的应尽告知内容是指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年龄、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主要指是否患有不适宜从事求职岗位的疾病;学历、职业资格、工作技能;工作经历、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等。

而与招聘职位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如婚育状况、生活经历、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亲属详细个人信息等可以拒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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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似女工提供不实婚育信息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案例并不少见,但女工的维权之举繁复,大多数案件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终结。说明许多经营者想着法子歧视女性就业者,女性要勇敢站出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捍卫女性的职场尊严,多给不良企业主上上劳动法律课。

3、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在《就业促进法》规定:男女平等的劳动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外,不得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录用标准;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外,还明确: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为广大求职者“撑腰”,管住职场歧视的违规操作空间,多部门已介入,全社会正在一起努力扫清女性的职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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