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最怕的辞职书)(辞职书简写)

公司搬迁,劳动合同已经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公司要求员工主动辞职,给予一部分经济补偿。这样你会主动离职吗?

劳动合同的确已经无法履行,但是用人单位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就是不愿意解除你的劳动关系,那这种情况之下应当承担经济补偿的支付义务,这个的典型案例,我们来看一下案件的具体情况,

小李入职某市一家公司从事操作工的岗位,现在公司要搬迁到当地市六十公里以外的另外的一个区。

小李明确提出不愿意到新的这个公司地址去上班,太远了,有六十公里,并且明确表示异议,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要求小李自己辞职,然后可以适当的支付补偿金,但是要求小李要先写辞职书,小李不愿意,拒绝了公司要自己写辞职书的要求,双方就这个事情形成聊天记录,形成有效证据。

然后,小李还是继续在原工作地点上班,直到公司搬迁完成,这个时候小李就没有继续在原地点上班的劳动条件了,也无法再继续提供劳动,这个过程当中,双方都没有明确表示要解除劳动关系,只是有一个公司要求小李辞职的聊天记录,小李不愿意所以也就没有辞职。

那么法院针对这样的情况,最终到底是怎么认定的呢。

法院认为公司搬迁,两地距离比较远,达到六十公里以上,已经超过一般人所能承受的通勤距离,公司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履行,协商不成以后,并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而是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要求小李自行提出辞职。

小李无法提供劳动,但是他也拒绝自行提出离职,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就成了一个僵局了,这个时候小李与这家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实际上无法履行而解除。

但是是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所导致的,小李要求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这个案件以小李胜诉而告终。

劳资双方都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这样一个真实愿意的表达,但是还是支持了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那么这个案件的意义是什么呢。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的时候,所依据的客观一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且与劳动者协商不成以后,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而对劳动者权益损失,则应当以经济补偿的方式予以补偿。

当用人单位怠于行使合同的罚金解除权,形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出现僵局的时候,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义务的主要承担者。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法定解除权的享有者,应当对破解僵局,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搬迁,新的地址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属于合同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没有明确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表达,应当参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的规定,视同为劳动合同因为实际无法履行,而已经实际解除,而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所导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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